鐵路殺警案的兇手以長期罹患知覺失症正値發疾病發作狀態,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判決其無罪,引發社會譁然。
我相當為犠牲的警察難過與不捨😔
在感情上對於這項判決難以接受,但是我不同意,某些言論把「責難」
指向受托從事醫療鑑定的醫師。
大家不應用民粹的理由,否定了精神科醫師做的專業的鑑定。
醫師被委托的任務只是單純的對病人病情「做好專業的診斷」。
這純粹是一門科學的工作,科學是求真求實。
而醫師的責任是在誠實的作出專業判斷為止。
而且醫生鑑定的過程,每一個步驟必定有非常嚴謹的科學根據。
至於法條的引用及判決,這是法官的責任,刑期和醫師全然無關。
因此,社會不應該説「犯嫌犯案時並無喪失其對行為的辨識能力」,來否定或企圖推翻醫師的鑑定,並企圖從這找理由達到對判決的翻案的目的。
若真如此,當初就不必送醫療鑑定,
大可以依據社會的感覺直接交法官判決即可!
如果法官根據刑法法條判定其無罪或輕判,以及對判決後公權力的配套措施不足以讓民眾心服而有安全感,這難道應該把責難單獨加諸在法官的身上嗎?
負責立法修法的立委是不是才是應該負責善後的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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